1996年10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检察官李学明、梁月明正全力以赴侦查B公司进口财务处处长陈锦福贪污、受贿一案。从其住处搜查出陈锦福藏匿家中的一台B公司的手提电脑,内存信息全部加密锁定。由于陈锦福畏罪潜逃前已将很多赃证物销毁,这台电脑引起了两位检察官的高度警觉——
电脑解密后,两位检察官对储存文件进行了提取和筛选,其中一份1994年8月18日陈锦福和韩国昌共同向香港某公司的洪某借款90万元人民币购房的协议,使他们立刻联想起陈锦福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行宫花园确有一套私人住房,资金来源尚不清楚。这么大的一笔借款干什么用了?靠什么还?身为陈锦福下级的韩国昌与此事又有什么联系?顷刻,韩国昌走进了检察官的侦查视线。
从B公司了解到,韩国昌是该公司进口财务处的一名会计兼项目经理,有机会单独履行项目的进口对外付汇业务手续,自行处理帐目。韩国昌在公司里人送外号“韩大胆”。公司曾发现韩国昌有违反财务规定的种种迹象:韩国昌曾挪用公款近百万元为自己和陈锦福开立信用卡,被发现后,二人将款退回;B公司纪检反映,1996年初,韩国昌曾将B公司应收款45万元人民币转到外国某公司北京办事处帐上。陈锦福案发后,韩国昌已连本带息全部归还。读了4年高等财务专业,做了11年会计工作的韩国昌倚仗自己业务娴熟、得心应手,每每都因单位抓不到把柄而有惊无险、蒙混过关。B公司有人愤愤地对检察官李学明说:韩国昌这个人肯定有问题,抓他不会错。
与此同时,李学明对陈锦福买房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当时河北行宫花园收了一张80多万的支票,卖了两套住房,资金来源于某国A公司北京办事处。其中一套价值人民币42万元的住房在韩国昌名下。李学明决定以此为线索,顺藤摸瓜。
为避免打草惊蛇,每天下班后,两位检察官对韩国昌秘密进行查帐摸底。通过对韩国昌经手的帐目审查,发现有大量的转款,但或以退款形式、或以白条甚至涂改帐目的手段,似乎都补严了手续。针对这些迹象,由购房资金入手,他们决定与韩国昌正面接触。
为逃避审查,韩国昌在陈锦福东窗事发后,已基本不再上班。他去山东、跑广东,谈业务、找退路。准备扛过公司最后一次审查,就辞职不干,溜之大吉了。
当B公司的领导设法将韩国昌找到诺林酒店的时候,已有了充足思想准备的韩国昌佯装镇定。他拍着胸脯保证说,如果能从他身上查出问题,甘受法律制裁。韩国昌谎称房子是他帮外国某公司武先生购买的。这就是韩国昌的精明之处,这位武先生作为外国某公司的副总裁,在商务活动中有一定的影响,韩国昌以为搬出这个挡箭牌,对区区一套房子的调查就会到此为止了。
“买房子花了多少钱?武先生看过房没有……”一连串的发问,韩国昌始料不及。他感到了这次谈话与以往气氛的不同。而此时,检察官李学明正微服坐在询问者当中,对韩国昌察言观色、捕捉疑点。韩国昌对问题的避重就轻、闪烁其词对李学明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有着很大启发。对每一个细枝末节的步步追问已使得韩国昌坐立不安。经受了单位的多次审查,韩国昌还从未有过如此的恐慌,对方提出的每个问题,都在触动他的要害,韩国昌冷汗直冒。最后,韩国昌迫不得已,承认了自己挪用公款4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他感到罪行行将败露,便使出金蝉脱壳之计。
调查工作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办案人员抓紧找武某取证。
武一口咬定房子是他让韩国昌帮助购买的,并以“不常回国,购房的事没放在心上”来掩饰自己对这套房子情况的一无所知。“韩国昌问题很严重,你如果作伪证,是触犯法律的。”李学明对其晓之以理,语气依旧温和。
武某最后终于讲明,他这次回来,就是被韩国昌专门请来作假证的。不但房子是韩国昌自己购买的,就连某国A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帐户都实际控制在韩国昌手里。韩国昌在此大量转款,还以办事处的名义购买了两辆欧宝轿车。这两辆黑牌车,平日里一辆由韩国昌驾驶,另一辆在韩的同学岳喜钦手里。
房子、车子、暗地里的帐户和资金,这一切,交织成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两位检察官立即向市检察院领导汇报,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韩国昌立案侦查。
在发案单位的大力配合下,破获韩国昌案件的工作就此拉开了帷幕。
调查A公司北京办事处一银行帐户的往来帐目,使李学明感到“韩大胆”还真不是“徒有虚名”。此帐户该公司只在开立时转过一笔帐,此后一直是由韩国昌使用,一笔笔资金来源于海南洋浦国喜工贸有限公司。经调查,国喜公司是1994年6月韩国昌和岳喜钦在海南洋浦开发区注册成立的,国、喜二字正是两人名字的中间字。该公司在北京建行开立了帐户。一年后,二人在海南注销了国喜公司,却在北京保留了帐户,成为转移赃款的一条秘密渠道。韩国昌经手将B公司700多万元转到国喜公司帐上。
这些钱究竟是怎么被韩国昌控制?韩国昌又是用什么手段将巨额款项转出来的呢?
1993年前后,国家外汇“双轨制”管理走到了边缘,外汇市场起伏不定,外汇价格有直线升高之势。许多单位对此趋之若鹜。而当时,由于外汇紧缺,很多单位即使高于市场的价格也买不到外汇额度。韩国昌却能轻易地从B公司财务处以市场价买到外汇额度。这样在承接进口付汇业务时,他便以所属工厂的名义,从公司综合财务处以市场价买到外汇额度,再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向用户收取货款。由于用户急需进口付汇,也接受高价,在做完对外付汇后,便形成了结余款;此外,韩国昌将其他工厂所拥有的长期沉淀在B公司不用的外汇额度以较低的价格转卖给自己私下做业务的客户,也形成结余款;或做完付汇后,韩国昌故意截留应付给B公司的额度费,成为结余款;或趁对外付汇业务由个人自行负责之机,韩国昌向客户索要高额手续费和风险金,而在财务处理上以低于谈定的手续费比例做帐。造成公司少收代理手续费,在帐上形成余额。凡此种种,一番经心操作,一笔笔巨额所谓结余款便挂在由韩国昌经手的B公司帐上。
为将余款转走,韩国昌与岳喜钦勾结,机关算尽。两位财务专业的高材生,用尽了各种伎俩。韩国昌在经手别人介绍的代理进口付汇业务中,设法不让公司的业务人员参与,而在做进口结算单时,冒用进口业务员的合同编号和姓名,编制出完整的结算单,为将结余款从B公司转走做好一切铺垫。他又在公司进口财务预收货款科目下,虚设了551厂、5113厂、753厂、莱克公司、爱迪公司等三级明细科目,这样就能在给外单位作代理进口付汇时,蒙骗B公司,当成下属工厂对待,不易被人发现。同时,也便于在办理退余款时简化手续,方便运作。为了将控制的结余款从公司帐上转走,韩国昌从西直门等地购买了发票、收据,私刻了公章。“为了找个放钱的地方”,韩、岳二人注册了国喜公司。一条鲸吞国有资产的秘密通道就这样铺就了。
仅以韩国昌虚设“莱克公司”帐户贪污28.9万元和67.7万元人民币为例:1993年2月,韩国昌利用职务之便,在自己经手的公司进口财务帐上虚设了“莱克公司”的帐户。同年2月12日,韩国昌将香港某公司退给B公司的货款20万元故意记在“莱克公司”帐上,3月,又将B公司收到的外国某公司付的佣金6.39万元和B公司应退本溪某厂的2.54万元人民币采取调帐方式,记在“莱克公司”帐上,使该帐户形成余额共计28.9万元。为了将该“结余额”据为己有,韩国昌让岳喜钦开具假退货款收据,并加盖自己在西直门私刻的“北京莱克电子公司财务专用章”,在公司平帐。然后从B公司开具一张28.9万元的支票交岳喜钦,将此款转存到国喜公司其个人帐上,据为己有。
1995年,韩国昌又利用公司帐目往来频繁,采取多次调帐手段,将B公司的21.4万元人民币调到“莱克公司”预收款项下,虚增了此科目的贷方余额。又在代理在京两家公司进口对外付汇过程中,按0.6%的比例收取代理手续费而按0.3%的比例做帐,使帐上形成16.1万元余额。1995年3、4月间,韩国昌将B公司某业务员代理的某公司进口付汇业务记在“莱克公司”帐上。业务员按1.3%收取手续费,而韩国昌却在结算时按不同日期开出两张结算清单,一张按0.4%低收代理手续费,用于在B公司做帐;另一张按1.3%用于实际收取手续费;又虚增购汇人民币金额,用于交给业务员转该公司结帐。这笔业务在莱克公司帐上形成贷方余额261327元。1995年7月,韩国昌开具一张假发票,加盖私刻的莱克公司财务专用章,在公司平帐后,以退“莱克公司”进口货款的名义将上述三笔款项共计人民币667460元转到国喜公司,化为己有。
如此这般,自1993年至1995年间,韩国昌在从事办理公司业务或私下以公司的名义代理客户进口对外付汇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采取制作假帐,虚设会计科目、伪造假付汇合同、伪造或涂改结算清单以截留应收款或截留其私下多收而低价做帐形成的外汇额度费差额,以及私刻公章,开具假发票,并伙同岳喜钦采用开具假收据、假退款函等等手段,贪污公款数额已达数百万元。根据两个多月查帐取证已掌握的材料,韩案的犯罪数额还会扩大。
这时的韩国昌已预感到末日将临。他没想到自己几年来处心积虑、反复推敲,近乎天衣无缝的种种手段,竟被两位检察官完全看破,在这么短的时间揭示得清晰明了。韩国昌几乎来不及做出反应,完全丧失了防御能力。内心的矛盾和恐惧表现得淋漓尽致——他清楚自己罪不容赦,在检察官有力的证据面前又不敢顽抗到底。韩国昌被逼到了进退维谷的境地。
韩国昌的案子正宜乘胜追击,两位检察官一手查办的陈锦福案也不可贻误战机。院领导指示他们连续作战,先一举突破韩案。
1996年12月24日,千家万户已奏响了新年的序曲。检察官李学明、梁月明却提着三个装满材料的大袋子走进了检察院的提讯室,里面装着1993年至1996年韩国昌经手的全部帐目。他们要根据已掌握的大量证据与原始凭证、帐目中的对应关系,查清做帐单据的真假、科目余额形成的原因和资金走向。再根据查出的事实,提讯韩国昌,笔录口供。连续三天三夜的查证,韩国昌特大贪污公款案终于水落石出:如前述手段,韩国昌利用职务之便,几年间贪污公款累计达1412万元,挪用公款45万元。在事实和法律的震慑下,韩国昌的最后防线彻底崩溃。他不得不如实交待了自己的贪污犯罪事实,并且痛陈前非:我从小家庭就很清苦、贫穷,连吃饭都很困难。就是在不能保证温饱的情况下,我仍然坚持学习,考上了大学,经过4年的高等教育,决心用自己的所学报效祖国。然而由于自己的思想意志薄弱,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在拜金主义思想的诱导下,使我利令智昏……我真的好痛心、好后悔,对不起国家的教育、公司领导的信任和父母的期望。
1998年7月30日,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韩国昌单独或共同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12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45万元。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韩国昌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岳喜钦也被一审判处死刑。
当核查完韩国昌经手的最后一本帐目,韩的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三天三夜没合眼的两位检察官靠在椅子上,不知不觉就睡着了。不要说什么加班加点、带病坚持工作了,只要一上案子,他们就全没了“时间”概念。不怕疲劳,连续作战,是反贪局每一位同志的“必修课”。为了“在侦查阶段把证据搞扎实”,他们“人随帐走”,一年总要有150天以上出差在外,调查取证。为了赢得同犯罪分子的每一次较量,他们付出的不仅仅是辛苦。已取得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专业研究生学历的李学明,从1994年起,办案之余,从没间断过财务专业的学习;梁月明则结合办案,不断研究总结侦查策略。
他们说,韩国昌特大贪污案,如果与他们破获的上亿元的陈锦福案相比,不过是搂草打兔子——捎带手儿干的。听他们说,与老谋深算的陈锦福的较量,那才过瘾呢。